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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疆工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细则

来源: 时间:2025-06-29 17:27:42 作者:张伊龙 点击:

新疆工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细则
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深化全面从严治党,规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新疆工业学院党委部署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,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与教学、科研、管理等业务融合,构建“不敢腐、不能腐、不想腐”长效机制。

第三条 基本原则

(一)坚持党的全面领导,强化党总支统一领导,确保上级决策部署落实;

(二)落实“一岗双责”,构建“党委领导、党政共管、纪委监督、科室落实、师生监督”责任体系;

(三)聚焦人事、经费等关键领域,通过警示教育、风险排查源头防控风险;

(四)党务院务定期公开(涉密除外),重大决策需教代会审议。

第二章 责任体系

第四条 党总支领导班子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全面领导责任,将廉政建设纳入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,与业务工作同部署、同落实、同检查、同考核。

第五条  党总支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,需亲自部署重要工作、过问重大问题、协调重点环节;每学期召开不少于1次廉政专题会议;对苗头性问题48小时内约谈提醒并书面记录;带头廉洁自律,自觉接受监督。

第六条 院长对行政领域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,重点规范经费使用(单笔3万元须上会审议)、物资采购(严格执行招标规定)、人事招聘(公示不少于3天)。

第七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“一岗双责”,需将廉政要求嵌入分管业务并制定防控措施;每学期开展不少于1次分管领域廉政谈话;定期排查经费使用、评奖评优等风险,发现问题48小时内报党总支书记及纪委;严格管好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。

第八条  教研室、办公室负责人对本部门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,需严控经费报销、评奖评优等风险环节;每学期开展不少于1次廉政教育,苗头问题24小时内报告分管领导;建立部门风险台账并每季度更新;配合纪委检查工作。履职不力导致违规的,依规问责。

第三章 重点工作机制

第九条 廉政教育机制

深化政治建设,增强“四个意识”、坚定“四个自信”、做到“两个维护”;通过中心组学习、“三会一课”等形式,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专题学习、1次警示教育(含自治区反分裂斗争案例);将廉政文化融入学院文化建设,运用官网、宣传栏等载体营造崇廉氛围。

第十条 风险防控机制

定期排查职称评审、科研经费物资采购、财务管理、干部任用、工程建设等领域风险,建立清单明确防控责任;严格执行“三重一大”集体决策制度,推进党务院务公开;健全廉政制度体系,强化执行监督。

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制

党总支定期督查领导班子履责情况,支持纪检委员履职;畅通教职工举报渠道(信箱/电话/网络平台),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;针对科研经费、物资采购等关键领域开展专项检查。

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机制

将廉政建设纳入年度考核核心指标,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升依据;年底组织师生民主测评并通报结果;对优秀者予以表彰,不合格者约谈整改,严重违纪者依规追责。

第四章 责任追究

第十三条 追责情形

领导不力致严重违纪或不良影响;未履行“一岗双责”致分管领域失管;违反“三重一大”决策造成损失;收受礼金、公款消费、违规经商;隐瞒教职工反映问题致严重后果。

第十四条 追责方式

组织处理(批评教育、诫勉谈话、免职降职等);党纪政务处分(依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处理);涉嫌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。

第十五条 追责程序

学院党总支或纪检委调查核实后按权限报批处理,实行终身追究制,不因职务变动或退休免除责任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七条  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新疆工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总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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